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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体会线上平台-华体会(中国):豫工院教〔2018〕123号 华体会线上平台-华体会(中国)教学督导工作条例(修订)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1-03-31浏览次数:40

豫工院教〔2018123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体系,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重要作用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职能是:对学校的日常教学、教学管理、教学改革、教学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价、咨询和指导,维护良好教学秩序,反馈教学工作信息,提出教学工作改进建议,促进教风学风建设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。

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

第三条 教学督导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、院(系、部、中心)两级教学督导制度。校级成立教学督导室(以下简称督导室),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。二级教学单位单独或联合组建教学督导组(以下简称督导组),具体负责相关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。督导室和督导组均为学校非编常设机构。

第五条 教学督导人员实行聘任制,聘期2年,符合条件者可连聘连任。学校督导室设专职教学督导员3人(含督导室主任1人),二级督导组设专兼职教学督导员24人(含督导组长1人)。

第六条 学校督导室督导员从校内离退休教学专家中选聘,由教务处负责推荐,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,报校长批准并聘任;二级督导组督导员从校内相关专业离退休或在职教学专家中选聘,由教务处会同相关教学单位推荐,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,报校长批准并聘任;学校督导室主任和二级督导组长,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提名,校长批准并聘任。

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1.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,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,具有先进职业教育教学理念,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高。

2.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,有良好的师德修养,教学水平高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。

3.热爱教育事业,热心教学督导工作,责任心强,作风正派,在师生中威望高。

4.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,能胜任督导工作。

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

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:

1.监督。对学校教学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,及时发现问题、反馈信息,督促改进提高。

2.检查。参与学校教学工作检查,维护良好教学秩序,推动学校教学改革措施落实。

3.评价。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、评价。

4.咨询。参与学校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方案制定、课程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教学改革等工作,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。

5.指导。对教师教学、教学管理、教学改革、教学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。